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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徒生头像”未获注册
www.110.com 2010-07-08 16:34

  导言:胡先生花88元购买了一双安徒生童鞋,上网查询发现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安徒生头像”实际并未在我国注册,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也已被撤销。于是,胡先生将童鞋生产商及销售商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先生获赔176元。

  去年11月,胡先生在百联西郊购物中心的博士蛙柜台购买了一双安徒生童鞋。该童鞋的包装纸盒上印有安徒生头像,头像下印有“DK.H.C.ANDERSEN安徒生”字样,并有注册商标的标识,同时注明符合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胡先生还得到了一份上海安徒生鞋业有限公司的加盟手册及招商宣传单。

  “安徒生之父,曾是北欧五国著名鞋匠,致使诞生了北欧第一品牌DK.H.C.ANDERSEN安徒生皮鞋……”出于对宣传资料上介绍内容的好奇,胡先生上网查询。这一查让他颇感意外:“安徒生头像”的商标并未在我国注册,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也处于撤销状态。

  感觉受了欺骗的胡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安徒生公司就产品的虚假宣传赔礼道歉,赔偿2倍鞋款、工商档案资料查阅费及律师代理费等损失共计2256元,并要求博士蛙公司及百联西郊购物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安徒生公司辩称,“安徒生头像”商标在丹麦注册,现正向中国商标总局注册申请中。由于原告与自己另有纠纷且对该商标的相关情况知情,因此原告并不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其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该商品,被告不存在欺诈的事实。博士蛙公司认为,自己是安徒生公司的代销商,签订代销协议时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百联西郊购物中心则表示,自己仅与博士蛙公司有租赁关系,与安徒生公司并无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注册商标和质量体系认证等标识,对于消费者判断商品知名度及质量状况具有实质影响。安徒生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对系争商标及质量体系认证的描述属于虚假告知,其行为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告要求双倍赔偿商品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在博士蛙公司的店铺购买商品并取得相应发票,博士蛙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双倍赔偿商品价款负连带责任。安徒生公司主张原告不是普通消费者,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其余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庭依法不予采信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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