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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商标纠纷三方对簿公堂
www.110.com 2010-07-08 16:34

  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公司“小肥羊”商标之争案,于12月17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这是小肥羊与华程科贸公司因“小肥羊”商标在2003年对簿公堂后,时隔6年第二次在同一法院见面。

  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代理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邓连戈和他的助手出庭,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张占海到庭参加了旁听。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仅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条战线的作为第三人的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公司,其法被告代表董事长刘华和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刁品纯及其助手出庭应诉。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83751号‘小肥羊’复审裁定书》认定准予核准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公司调味品注册“小肥羊”商标的三条理由展开激烈的辩论。

  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虽然华程公司“小肥羊”商标申请在先,但是自己小肥羊在先。华程公司代理人刁品纯律师则指出,小肥羊餐饮公司此前根本没有商标,小肥羊仅仅是其字号而已。字号与商标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亦然。

  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小肥羊餐饮店内就有调料,小肥羊调味品单独注册会影响到他的声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小肥羊餐饮服务是商标第43类。小肥羊调味品(酱料、锅底及其他生活调料品)属于第30类,不同类商品或服务不受使用在先或注册在先的影响。

  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小肥羊调味品商标的核准注册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按照《》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撤销核准裁定。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华程公司代理人刁品纯律师一致认为该条款指向的是国家、社会、外交等公权的影响,不针对某个特定的企业或者个人,对私权的影响则在其他若干条款里体现了。

  由于担任审判长的女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比较强,原本大家一致认为案件至少审理一下午的时间,没想到两个小时就审理完毕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此案最终情况如何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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