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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商标侵权案败诉
www.110.com 2010-07-08 16:34

  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方明基电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华旗资讯(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并立即停止销售旗下侵权商标鼠标,这被业界称为中国外设知识产权第一案。

  2009年10 月,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注册商标“逍遥鼠”受到明基侵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商标局早在2004年7月14日即向华旗颁发了第3461189号证书,注册商标为“逍遥鼠”字样,华旗享有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具体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键盘、鼠标、鼠标器套、键盘罩。华旗公司从2002年即已开始生产和销售“逍遥鼠”作为商标的鼠标产品。

  明基电通有限公司旗下两款鼠标在未经华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逍遥鼠”作为突出标识。

  在法庭辩论中,明基公司否认公司有侵权行为。明基认为它并没有把“逍遥鼠”作为,而只是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我国《实施条例》第50条已经有明文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的行为。

  法院判决认为,华旗公司2004年7月即已在核定使用商标第9类上将“逍遥鼠”文字注册为商标,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明基公司鼠标突出使用“逍遥鼠”作为标识事实成立,构成侵权,判决明基电通有限公司赔偿华旗50万元,并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名称、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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