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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在这儿,商标权限行
www.110.com 2010-07-08 16:35

  山东高院终审一起商标权纠纷案鲁锦被认定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用名称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鲁锦被认定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鄄城鲁锦公司和礼之邦公司可以合法使用,驳回山东鲁锦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山东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纺织品家具罩等”。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分别于2001年2月9日、2007年6月1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依法更名为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锦公司在获得“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多家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等媒体栏目多次宣传报道其产品及注册商标。2006年3月,其被“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接纳为会员单位。2006年11月16日,“鲁锦”注册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山东省。

  2007年3月,山东鲁锦公司从礼之邦鲁锦专卖店购买由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商品,该商品上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及门面上均带有“鲁锦”字样。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鄄城鲁锦公司和礼之邦公司将与其注册商标“鲁锦”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品的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明显误导了消费者。且被告企业的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鲁锦”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山东鲁锦公司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鄄城鲁锦公司和礼之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包装,变更企业名称,去掉其名称中的“鲁锦”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据查明,鄄城鲁锦公司是2003年3月3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精一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2007年9月,鄄城鲁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山东鲁锦公司已注册的“鲁锦”商标,商评委已经受理但至今未作出裁定。

  济宁中院作出判决:鄄城鲁锦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5类服装类系列商品上使用“鲁锦”作为其商品的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并销除其现存被控侵权产品中含有的“鲁锦”字样;礼之邦公司停止销售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鄄城鲁锦公司赔偿山东鲁锦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礼之邦公司赔偿山东鲁锦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鄄城鲁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鲁锦”文字,礼之邦公司将其店面门面上的“鲁锦”消除。

  鄄城鲁锦公司和礼之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说

  上 诉 人:正当使用通用名称

  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受侵害

  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认为,“鲁锦”在1999年被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就已变成通用名称,是社会公共财富,历史文化遗产。《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上诉人的使用行为仅是表明上诉人的商品是用鲁锦面料制成的,仅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面料是鲁锦的而不是其他种类的,上诉人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济宁礼之邦家纺公司认为,“鲁锦”是鲁西南一带特有的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不知道“鲁锦”是注册商标,接到诉状后已停止了相关行为,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庭前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答辩称,(1)“鲁锦”商标是被上诉人于1985年独自创造使用的,不是通用名称,当地人称他们所织造的织物为“土布”、“粗布”,不用“鲁锦”一词。(2)“鲁锦”是被上诉人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是通用名称,上诉人一会儿认为“鲁锦”是鲁西南织锦的通称,一会儿认为“鲁锦”是鲁西南织锦技艺的通称,一会儿又认为“鲁锦”是鲁锦服饰的通用名称,这说明上诉人所谓“鲁锦”是通用名称指代不明确,所以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3)商品的通用名称除了要具备较强针对性外,还必须具备名称的规范性和公众知晓的广泛性,将棉布定义为“锦”反科学,而且很多地方并不将“土布”称为鲁锦,不具有广泛性。(4)“鲁锦”商标自1999年申请注册至今,被上诉人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5)即使能够认定“鲁锦”是通用名称,上诉人的使用行为突出了“鲁锦”两字,也不属于正当使用,仍然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焦点“鲁锦”是否为通用名称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上、礼之邦家纺公司在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鲁锦”字样标识,是否侵犯山东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二,鄄城鲁锦公司应否变更其企业名称,去掉其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而解决上述两焦点问题的关键是认定: “鲁锦”是否是一种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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