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在廷是著名的民族企业家,在他过世多年之后,其姓名被人于今年6月成功地注册为火腿商标。已逝名人姓名被注册成商标,最近引起了诸多争议,业界对此说法不一。有人提议撤销上述抢注商标,还有人说:“商标名称不应该有名人或百姓的区别。”
浦在廷是卓琳的父亲,1950年因病去世。1909年,他筹组“宣和火腿有限公司”。1917年,他开发了宣威火腿罐头产品,1918年以“云南宣和火腿罐头有限公司”的商标,投产火腿罐头,是著名的民族企业家。
2006年11月14日,曲靖人秦海翔以“浦在廷”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以“浦在廷”冠名的火腿商标已于今年6月12日通过核准。
“我刚刚拿到证,准备以‘浦在廷’为商标开公司。”秦海翔说,以“浦在廷”为商标名称成功地通过,他并不觉得奇怪。他看到许多名人的名字都被注册成商标,便想到注册一个以云南名人名字命名的公司,“浦在廷有‘火腿将军’之称,我看没有人用他的名字注册,就申请了。”
“浦在廷”被注册成商标,这已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此商标的注册成功,在业界却引来了不小的争议。
昨日,北京百事福达知识产权公司的王浩说:“我认为不妥,建议通过争议和异议撤销上述抢注商标。”王浩认为,以名人名字为商标进行注册,在国内已不鲜见,但就“浦在廷”这一名字被注册成商标而言,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浦在廷是宣威火腿的创始人,是对云南经济有特殊贡献的人物,不能随意用其名字作商标,这有悖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在外国连拿破仑都能成为商标,在王府井大街上连‘万里’鞋店都不受限制,又凭什么对以浦在廷的名字命名的商标提出异议呢?”自称玩了多年商标的北京人秦全耀则认为,商标注册应人人平等。“商标名称不应该有什么名人或百姓的区别。”在昆明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多年的付先生认为,国家商标局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因为《商标法》规定,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不能被注册成商标。但没有规定名人的姓名不能被注册成商标。“除非是非常有政治影响的人物,名人的姓名完全可以注册成商标。”付先生说,以名人姓名注册的商标通过核准后,有五年的争议期,相关人士可以提出异议,在这期间商标可以使用,除非一年后通过行政行为撤销。
主观上不正当
“企业搭一下名人的顺风车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效果很好,还有些法律人士也认为现有的国家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使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天柱、杜晓秋认为,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但是,我国的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立法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就现行法律而言,使用名人姓名作商标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
律师介绍,《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同时,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当企业的商标权与名人在先的人身权冲突时,企业执意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所谓名人必然是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那么就应当推定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企业有谋取经济利益之嫌。因此,企业在主观上应认定为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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