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广州市某连锁超市自创建以来一直十分注重商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生意十分红火,深受消费者信任,但最近由于销售一批皮质钱包,被消费者投诉,认为其销售的冒牌产品,而该皮质钱包商标权人更是要求超市赔偿20万元。超市认为自己一直严格控制进货渠道,肯定不会出现冒牌商品的,即使是冒牌商品,因为自己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的,也不应该有自己承担责任,而应由供货商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商标权人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20万元。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销售商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不须具有主观过错,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的事实存在,法院即可对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不问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的商品的,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见,只要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商标侵权,即使不知、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也不能排除侵权的成立。
但认定为侵权是否就意味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过错原则是《商标法》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要看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道”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能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己销售侵权商品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即如销售商能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超市确有严格的进货规定,该批货物进货渠道合法,且能够说明商品提供者,因而只判令超市停止销售该批货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商对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负有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因此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做到所售商品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对于商品供应商的资质、证予以审查,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留存备案。要求供应商承诺未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外观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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