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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却挂利群商标 利群告鸿兴祥商标侵权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晚报今日讯 没有签订正式的加盟合同却在超市挂着利群牌匾,店内出售的商品贴有利群商标。青岛鸿兴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涉嫌,日前被利群集团告上法庭。今日上午10时许,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侵犯注册商标权案,双方在庭上同意调解。

  利群集团在诉状中称,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间,青岛鸿兴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位于青岛经济开发区的超市挂着“利群”的牌匾,在其配送的食品包装箱上也贴着“利群”的注册商标。2008年6月,开发区工商管理分局曾因侵犯利群集团注册商标权,对鸿兴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两万罚金。利群集团是青岛著名企业,利群集团认为鸿兴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行为影响到了其正常经营,要求该公司赔偿20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青岛鸿兴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认为,2008年6月18日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新法人代表对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并不知情。他们曾经从“利群”购买胸卡、制服,向“利群”缴纳了加盟保证金和门头押金共计两万余元,认为这是“利群”对其加盟的允许。

  利群集团代表在法庭上表示,鸿兴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当初的确想加盟“利群”,但因故没有审批下来,而即便是顺利审批通过,对方也只可以开利群便利商店,无权在所经营的商品上贴“利群”注册商标。(记者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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