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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开展示范城市等工作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商标战略实施

  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拟于即日起启动2009年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城市(区)、企业申报:200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

  (二)初审推荐: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审核确定: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一)城市(区)、企业申报。

  申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附件1)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商标战略实施示范报告(5000字以内)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表格可在总局网站(www.saic.gov.cn)下载。

  (二)初审推荐。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申报情况,对申报城市(区)、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推荐名单〔每省推荐一个示范城市(区)、一家示范企业〕,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确定。

  总局领导小组依照《指导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根据各省推荐名单,确定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颁发证书、铭牌。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推荐条件,严格把好推荐关,确保推荐质量,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三)各申报城市(区)、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四、上报材料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总局领导小组的材料包括: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推荐函;

  (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

  (三)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报告、示范企业报告一式3份及电子版。

  联系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质量管理处

  联 系 人:谷卿、夏珺

  电子邮箱:guqing@saic.gov.cn  xiajun@saic.gov.cn

  联系电话:010-88651754 88651746

  传真电话:010-68050256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doc

  附件2: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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