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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商标案败诉 达能拟发起第三轮申诉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斯德哥尔摩仲裁或成达娃纠纷终结篇


本网讯(记者 于兵兵)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达能关于撤销娃哈哈商标仲裁的申请,8月5日,达能发表声明称,将依法向更高级别中国司法机关提起申诉。从仲裁申诉算起,达能此次已经是第三次就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发起申诉。


之所以如此坚持,背后是娃哈哈商标归属牵涉达娃合作初衷的内幕。“如果娃哈哈商标最终不被达能控制的合资公司专享,达能当年投资娃哈哈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对达能来说,钱不
能白花。”一位了解达能娃哈哈事件的人士称。


1996年2月29日,达能与杭州娃哈哈公司签署《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未予核准。为此,双方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后者约定,合资公司拥有就全部相关“娃哈哈”商标的独占和不可撤消的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均无权使用相关的“娃哈哈”商标。
达能认为,这实际上达到了专享效果。但娃哈哈集团公司在过去几年中“擅自将有关商标许可给大量非合资公司使用,这是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


根据约定,一旦双方发生分歧,《商标转让协议》由杭州仲裁庭仲裁,《许可合同》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仲裁。


去年底,杭州仲裁庭裁定达娃合资公司与中方(即娃哈哈集团)所签订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对于这一裁决,达能认为,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的口头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今年6月,达能正式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这一仲裁结果。


“令人遗憾的是,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达能称,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对中级法院裁决不满,有权向更高级别提起上诉。“但仲裁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原则上仲裁裁决后即可执行,除非确实存在依据不足,或严重错判,重审或再审的难度还是很大的。”该人士称。


另据知情人士称,将于明年初得出结果的斯德哥尔摩仲裁对达娃之争意义重大,或将终结这一为期近两年的跨国商业纠纷。


“无论如何,杭州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协议’项下的商标出资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履行。因此,我们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该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达能称。


同样,娃哈哈集团发言人单启宁5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信斯德哥尔摩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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