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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餐饮公司侵权赔两万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擅自将他人摄影作品用作户外广告牌背景,餐饮公司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今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门口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原告周时雨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其作品经常刊登在《大众摄影》杂志等刊物上,其拍摄的反映太湖风光的摄影作品“太湖风帆”被刊登于当代中华文化名家邮票纪念封及《太湖明珠——中国无锡》画册中。

    今年5月,周时雨发现无锡某餐饮公司将“太湖风帆”用作户外广告牌背景,即用相机拍摄取证。在与该公司协商未果之下,周时雨诉至法院,称餐饮公司未经其许 可,擅自使用其拍摄的作品,未在图片上注明作者姓名,严重侵犯了其署名权、许可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认为,餐饮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在户外广告牌中使用周时雨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基于餐饮公司已将广告牌撤下,法院当庭准许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判令该餐饮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周时雨经济损失2万 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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