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商标动态 >
戴尔公司商标行政案一审败诉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国著名电脑供应商戴尔电脑有限公司以其申请注册的“DELL”商标的中文译名与广东一家高新技术研究所申请注册的“德尔”商标相近似为由,要求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德尔”商标未果,遂将商评委诉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戴尔公司请求撤销“德尔” 商标的诉讼请求。
    1997年2月27日,佛山市兴禅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所申请注册了“德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电子记分器等”。戴尔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了戴尔 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于2000年11月29日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原告戴尔公司称,其早在1991年就开始陆续在中国申请注册了 “DELL”、“DELL”(斜体E)以及斜体E图形商标。“DELL”既是其公司的驰名商号,同时也是,具有显著特征。其产品大规模进入中国市 场前就选择“德尔”一词作为其驰名商标“DELL”的中文音译商标,同时“德尔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原告最初进入中国市场时正式使用的商号。商评委经审 理做出商评字?煟玻埃埃丹牭冢常埃叮昂拧豆赜诘冢保保罚保矗常负?“德尔”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了“德尔”商标。
    原告戴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第3060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争议裁定书,撤销争议。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戴尔公司无法证明在争议的“德尔”商标申请前,“德尔”或者“DELL”已经构成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将“德尔”或者 “DELL”作为其商号使用,且这种商业性使用已经产生了使消费者将“德尔”或者“DELL”作为其营业标志的法律效果。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第 3060号决定维持争议商标的结论正确,审理程序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驳回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