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原 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上海协和量贩超市有限公司;
被 告:苏州市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案 由: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03年8月25日。
二、 要旨:
本案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 本案中苏州克莉丝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 本案中协和量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 关于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
三、 案情:
原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台商在沪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成立于1993年,其于1998年受让取得注册证号为68634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0类(面包、糕点)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由“克莉丝汀”汉字(其中“丝”为繁体字)、“christine”英文及花形图案组成。除在上海外,原 告在苏州设有5家销售门店。2003年5月3日,原告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在上海市南京西路2066号协和量贩开设的协和量贩商场内,购得由苏州克莉丝汀生 产的“克莉丝汀”蛋糕,该蛋糕的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图案近似的标志。嗣后,原告就协和量贩、苏州克莉丝汀的侵权行为分别向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静安分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阊分局进行投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经过查实发现,苏州克莉丝汀自1999年8月就在其生产食品的内外包装上 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图案近似的标志,并在上海、苏州等地进行销售。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 双方诉辩:
原告认为,被告苏州克莉丝汀上述生产销售及制作大量印有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包装的行为,被告协和量贩上述销售行为,均侵犯了原告“克莉丝汀”注 册。特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苏州克莉丝汀在《新民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3、判令没收、销毁两被告的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侵权包装袋、箱、物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4、判令被告苏州克莉丝汀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元,被告协和量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5、判令被告苏州克莉丝汀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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