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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
www.110.com 2010-07-09 13:4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9〕23号

  发布日期:2009-4-21

  执行日期:2009-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挑战。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使命感。知识产权是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现代经济竞争归根结底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自主创新、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从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危机常常伴随着科技革命,科技革命又成为推动新一轮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引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为催生新兴产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领经济发展新方向,具有重大作用。

  2、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主动性。当前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各级法院务必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注重拓展创新空间,促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营造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在应对挑战、化危为机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特职能作用。

  二、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

  3、以贯彻新修订的专利法为契机,高度重视专利审判工作,全面提高专利审判水平。以专利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专利权保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有关法院要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专利案件的审理,把提高专利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专利法立法宗旨和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修订后的专利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4、准确把握专利司法政策,切实加强专利权保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依法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三、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

  5、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核心的经济竞争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战略性资产,也是引领市场消费方向的主要因素。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刺激和创造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增强我国企业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力。

  6、完善商标司法政策,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培育。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未经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7、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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