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婚附加条件离婚协议应无效
www.110.com 2010-07-09 14:21
我与前夫张某感情不和于今年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前,原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
现在我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太合理。请问,上述协议是否有效?
马建庆法官:你们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你们双方均有权分割共同财产。《》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此,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再婚而附加的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上一篇:最新婚姻法对结婚的限制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对再婚附加条件离婚协议应无效
- ·对再婚附加条件离婚协议应无效
- ·对再婚附加条件离婚协议应无效
- ·再婚不许生子离婚协议被判无效
-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
- ·离婚协议一方承担债务无效
- ·离婚协议让一方承担债务无效
- ·上海精神病人签离婚协议 岳父主张协议无效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离婚协议不能限制对方再婚
- ·婚姻法之更改离婚协议的条件
- ·离婚协议约定一套房屋两人分别所有无效
- ·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无效
- ·荒诞离婚协议 规定前妻再婚则得不到共同财产
- ·适用物权法判案 离婚协议分割单元房无效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离婚协议一方承担债务无效 双方被判共同偿还
- ·更改离婚协议的条件
-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 ·离婚协议唐朝就有,并有美丽祝愿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