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侵权商标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有过错;B: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C:存在损害后果;D: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侵犯商标权的本质特征是:违反的规定,侵害他人的商标权。从行为方式看总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一、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一) 未经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类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禁止权,是一类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这类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有着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即凡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的方式,都可构成这里的“使用”。
2、 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是商标许可使用与这类行为的本质区别。根据商标法,商标权人的禁止权范围大于其专有使用权范围。虽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范围内,自己或通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商标权人可以在禁止权范围内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 有关类似商品与类似商标的判断。商标法规定这类侵权行为共有四种:
A: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C: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D: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标准一致。上述四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假冒商标行为”。
在普通法系国家,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中的重要概念。混淆的可能性是指: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商标或服务的来源所造成的混淆的可能性。原告只要只要证明这种可能性存在,被告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美国法院认定混淆的可能性时通常考虑如下因素:1:商标外观的相似性;2:商标发音的相似性;3:商标含义的相似性;4:消费者的相似性;5:商品销售渠道的相似性。6:消费者的素质及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7:原告商标的影响力;8: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9:被告的善意。
与数字技术带来的新的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对应,如今侵犯商标权的形式也包括了在电脑软件界面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当注册商标为或有一定的知名度时,禁止权要比一般注册商标的进一步扩大。此即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 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关系得出错误的认识。
同时,还有淡化商品标识的作用,使注册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2、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缺陷:P316
二、 与侵犯商标权有关的若干问题。
一)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厂商名称以及其他必要标记。
是指注册商标有姓氏或厂商名称构成时,他人使用自己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姓氏或厂商名称的情况,以及他人使用某些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必要标记的情况。必要标记包括: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以及产地等标记,此为“描述性词汇”是对标志的正当使用。
二)关于商标权权利穷竭的问题
“商标权穷竭学说”又称为“首次销售学说”即一旦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在商品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任何第三方在这些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
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相关,权利穷竭只适用与特定的地理范围,通常是指一国范围内的穷竭。即权利穷竭的范围与该权利的效力范围是一致的。
三)平行进口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第三者未经过商标权人或商标的被许可人的许可,进口并销售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这类进口的商品为合法商品,通常又称之为真品进口。原因是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在同一种产品上存在价格差。其特殊性有二:1、它具有侵权商品所没有的合法性;2、它又对进口国的有关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影响。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1、认为平行进口构成侵权;2、认为不构成侵权,故允许平行进口;3、未对平行进口做统一规定。
禁止平行进口的做法建立在地域性理论由于商标信誉独立理论基础上。前者认为商标权与产生该权利的地域不可分离,否认商标权具有域外效力。后者认为同一商标在不同市场上的信誉是互相独立的,平行进口将给进口国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的市场声誉带来影响。允许平行进口的人,理论基础是“权利穷竭理论”。两相矛盾。刘春田认为“如果权利穷竭不具有超地域性,则两者是可以调和的。
欧盟:
美国:P319
四)关于更换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即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该更换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
三种对待方法:1、将其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如美国。2、在商标法中规定禁止这种行为,如法国;3、对这类行为没有规定。如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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