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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商标法实施条例》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
www.110.com 2010-07-08 17:06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并规定其将于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这个 条例是对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补充和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体系,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 举措。

  在这次修改中,国务院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比, 《商标法实施条例》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作了较大的修改。从形式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共有59条,比《商标法实施细则》多了9条,其中新增加 的有22条,做了局部修改的有34条,未做修改的仅有3条。从内容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了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了程序,加大 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加强了对秩序的规范,加强了对商标行政执法的监督。总的来讲,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的条款
  对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当出现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上可以核准注册,而在其指定的其他商品上应该予以驳回的情况时,《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局是否可以 在部分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规定,但规定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在实践中,商标局在国内商标注册程序中也实行审查意见书制度,在遇到这种情况时, 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除不能核准注册的商品,如果申请人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修正,商标局则核准经过修正后的商标 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修正,商标局则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但在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中,商标局根据我国加入的 有关国际条约,一直实行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制度。
  为了统一国际注册和国内注册程序,根据商标注册实践的需要,《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的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制度取代了《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意见书制度,简化了商标审查程序,加快了商标审查速度。应当注意的是,部分驳回是指对商品的部分驳回,而不是对商标标志的部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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