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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10 15:51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本文在阐明姓名权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两起简要论述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姓名的冲突及其解决。

    案情

    案例一:“宗庆后”案[1]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1623365号“宗庆后”

    1、当事人的主张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宗庆后”是异议人的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国家和社会给了他许多荣誉。宗庆后先生当选了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代表,1993年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章”,1995年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94年被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称号,1996年被授予“全国优秀企业家(金球奖)”称号,1999年荣获“中国饮料工业突出贡献奖”,1999年再次被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称号。随着异议人“娃哈哈”商标的驰名和媒体对宗庆后先生的大量宣传报道,宗庆后先生已成为社会公众人物。被异议人在“饮料、矿泉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宗庆后”侵犯了宗庆后先生的姓名权。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宗庆后”与异议人负责人姓名相同只是一种偶合,被异议人申请该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宗庆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酒、矿泉水、饮料制剂”等。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宗庆后先生就其姓名依法享有姓名权。宗庆后先生在其经营异议人期间,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例如,1993年4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优秀经营者”称号和“五一劳动奖章”,1994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全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1995年4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曾荣获1995年度“中国改革风云人物”称号,1999年荣获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饮料工业突出贡献奖”,同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称号。自1991年至2000年,《杭州日报》、《人民日报》、《浙江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中国企业报》等报刊对宗庆后先生及其经营的异议人进行了报道。由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宗庆后先生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对此也理应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宗庆后先生完全相匾的被异议商标“宗庆后”侵犯了穿庆后先生的在先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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