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经常旷工,最近又与同事打架,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单位造成了很坏影响,可这名员工曾受过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对这样的员工,单位能提前予以辞退吗?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和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三十九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以上事实和规定,该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你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即使该员工受过工伤,单位也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咨询者问: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000元,工作岗位是会计,上周单位突然调整我的工作岗位,要我改做文员,工资也随之降到1500元,我拒绝了单位的安排,而单位认为员工必须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并声称如果我在这个星期内仍不接受,就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确需变更的,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未经与你协商,就单方面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这两个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进行变更,属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你有权拒绝,单位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咨询者问:我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工作,月工资850元,每月单位要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150元,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深圳市员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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