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法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高管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上升态势。由于这一群体在单位身居要职,身份特殊,他们的劳动争议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就算案由、诉请相同,但他们最终得到的可能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结果。
日前,在主题为“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浦东新区第36次“区长网上办公会”上,新区法院汇报了受理高管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用人单位与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争议明显增加。这些高管在企业或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为高级主管,由于他们的薪酬分配方式相对较为复杂,在履行中更易产生纷争。从这些高管自身来说,相对普通劳动者就业能力较强,与外界接触机会更多,跳槽的可能本身就较大,加之往往会掌握单位一定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他们的离职更容易产生争议。一旦发生争议,在诉讼中往往显示出更强的维权意识和与单位抗衡的能力。但也正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在诉讼中,他们往往也会得到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判决结果。
贝先生于2005年10月20日进一家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经营的一家大酒楼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贝先生与该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2006年3月8日,由于大酒店停业装修,贝先生从次日起请病假一周。2006年3月15日,贝先生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按年薪72000元标准支付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工资差额1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4000元,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8日的平时、双休日加班工资、国定假日加班工资51659.8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914.96元,2006年3月工资5788元(1日至8日正常出勤6天、9日至18日病假、19日至31日正常工作10天),支付2006年4月、5月工资12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仲裁最终支持了2006年3月1日至3月8日期间的工资860.42元、3月9日至3月1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430.21元,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贝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贝先生主张其年薪为72000元,提供了盖有公司印章的证明一份,而公司对该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贝先生偷盖。而根据公司申请的证人赵先生的证言,贝先生无机会单独接触印章,且其唯一一次使用印章亦并非在该证明上盖章或在空白的纸张上盖章。故关于印章系贝先生偷盖之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贝先生要求公司按每月6000元标准支付工资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贝先生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为了公司利益而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并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其身份有别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的劳动者。员工手册虽然规定员工上下班时必须打卡签到、各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责,但贝先生对于证人薛先生陈述的管理层不进行考勤、工作自行安排未持异议。因此,贝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对贝先生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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