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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加强仲裁人员队伍建设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由省、市、县(区)三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但是,多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专职的仲裁员,仲裁员主要由兼职担任,从事仲裁工作的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着人员少、任务重、公信力低的问题,不能适应解决劳动争议现实的需要。为了应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大幅上升的现实,深圳、浙江等地探索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仲裁员专职化的路子,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提高仲裁机构的效率和公信力,加强基层仲裁机构的力量出发,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此外,还对仲裁员的条件作了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完善了仲裁机构的组织,加强了仲裁员队伍建设,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组织保障。

  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救济权利

  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这一时效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劳动争议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还有协商或者调解的过程,劳动者难以都在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由于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时效过短,劳动者来不及申请仲裁,也就失去了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正常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失去了作用。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样就为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一个较为宽裕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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