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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规定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缩短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

  目前“一调一仲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客观上造成了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据统计,按照现行的制度,一个劳动争议要全部走完所有的程序最长大约需要496天。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为了讨要数量不多的劳动报酬,不得不走完“一裁两审”程序,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拖几年,个别涉及工伤的案件甚至要十多年。有的用人单位利用现行的程序规定,“仲裁完了打一审,打完一审打二审”,恶意拖延,逃避欠薪义务,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困难。十九世纪一位英国的政治家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劳动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劳动者拖不起,等不起。如果劳动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有的劳动者的生活可能就会有困难,对劳动者来说不公平,还会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隐患。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基础上,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劳动者提起诉讼的外,可以一裁终局。这样规定,就将大部分劳动争议解决在仲裁阶段,缩短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也给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解决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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