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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的适用上有其不同于典型民事案件的特性,而当前我国仅有一些零散的关于劳动争议的实体法和行政法规,没有配套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法。因此在适用民诉法的规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相适应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在如何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不同法官也有不同的认识,而反诉制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原、被告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合法权益平等地享有国家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正确处理反诉问题,及可以简化程序节省司法资源,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二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解决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反诉问题提供了思路,本文仅就此谈点肤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反诉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它的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②必须是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③必须具有独立性,即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④反诉的目的是对抗性,是为了抵消、排斥、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效。⑤反诉具有牵连性,反诉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审理当事人的其他民事争议没有区别,同样有反诉的规定。根据民诉法的反诉理论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构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反诉的内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如果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请求仍独立存在,案件仍需继续审理。③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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