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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7)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地域管辖】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九、【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一百九十二、一百九十三、一百九十四条)

  十、【财产保全】

  第三十八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投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十一、【先予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对先予执行申请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住所);

  (2)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3)裁决书送达证明。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十二、【仲裁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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