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仲裁裁决执行期间】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可不停止对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十三、【举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举证责任的配置】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证据予以采信。
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劳动者起诉追索加班工资,超过两年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两年之内的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六条)
第四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效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协商确定,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是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十四、【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数及工资的范围】本解释中的“超过”、“少于”不包含本数;“之内”包含本数。
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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