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 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2.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特别多、审判任务特别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审判任务较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指定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民事法官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 人民法院收到劳动者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并优先于其他案件单独排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及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采用特别标志的卷宗袋,以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审和快执。
人民法院应当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服务。
4. 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6.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 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于一个月内审结。
8. 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9. 劳动者未出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核实劳动者是否存在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不得简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或仅因劳动者不到庭而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缺席判决。
10. 对于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出庭参加诉讼的劳动者,经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夜间及节假日的合理时间安排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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