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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3)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10)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11)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12)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3)劳动合同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4)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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