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
本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文章,因为无论从哪方面上看它均有失严谨,而且本人非法律专家,故难避班门弄斧之嫌。但是不能以此否定文中问题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要件,发挥着保障公民基本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可以说,在人类社会达到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它将长期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而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结构,其运行必须由法律来保证,而非任何针对具体问题的经济/政治政策。纵观各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均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之服务。目前,我国建设中的社会保障体系却令人遗憾地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这无疑会影响到社会保障这一以社会稳定为其主要目标的社会结构自身的稳定性,同时也给其具体实施造成了诸多麻烦。
确立我国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障碍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1. 中国经济的非现代性是确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主要障碍
中国经济是传统的农业经济与现代的工业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在农业经济中,人民的经济安全保障主要由家庭提供,而非社会。但是就西方的司法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法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否则会影响期“公平”基本目标的实现)。显然,中国经济的二元性给社会保障法律的确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此外,我国经济在地域上的差别也很大,同样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面临的难题之一。
针对这两个问题,本人有如下看法:(1),中国经济正处于向全面工业化的转变的过渡时期,且速度很快。因此我们在建构社会保障及其法律体系时必须以未来的工业化社会的标准和理念来进行(以社会稳定为基本功效的体系本身不应有频繁的重大变动)。(2)因此,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障法必须将全体公民纳入最终保障范围。这样做与我国宪法的精神保持一致,而在工业化的不同阶段可对具体范围加以不同的说明,但不应因此影响最终范围的确定。(3)对于现存的中国经济二元性与社会保障的现代化/工业化(一元)本质的冲突的解决方案:首先在统计上建立“保障水平”这一概念,其来源于对家庭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来源的保障的综合。依照现行社会保障实际可计算出城市的社会保障率(即期或远期的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收入/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同时,通过将同口径的农村家庭保障的服务内容货币化,计算出农村家庭保障率(以货币计算的农村家庭保障服务/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依据这两个比率的差异,国家确保两者的大体均衡,从而在现期实现社会保障法将全体公民纳入最终保障范围的承诺(在农村,社会保障可视为家庭保障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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