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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社会保障是与市场经济伴生的一项制度。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了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的适用范围、社会保障的统筹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该《决定》还提出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要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立法同步进行,这是被许多国家所证明了的经验。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着现实的迫切需要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近二十年,但目前仍未颁布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现行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中,也鲜有专门的法律。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针对社会保障业务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如《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不是法律,因此其效力不及法律。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无法律的现状,大大阻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也不相符。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当前,社会保障立法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精神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人权的实现。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必然要落实到对公民生存权、社会权的保障上。2001年我国参加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这既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也同时表明了中国政府将进一步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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