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就为世界所瞩目。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传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这一过程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是同步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城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继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适用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残疾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举办的社会福利和有关的社区服务,完全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二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缴费的项目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其他三项保险属于完全统筹的项目。与前项内容比较,现行我国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既体现公平与效率,又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1.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取支取。截止2005年3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6554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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