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
www.110.com 2010-08-11 16: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提醒,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研究表明,气温条件超过一定的范围,在过冷或者过热的环境中,工伤的发生率都会升高。根据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应暂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尤其要加大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