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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学的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8-11 16:12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它是规范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年老、患病、失业、家庭等提供社会保障行为的法律,反映了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体现了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需要,集中了人们希冀社会安宁的愿望。因此,人们把它称之为20世纪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保障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生产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再分配的调节。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世界上所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社会保障的规范仍然停留在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必然造成社会保障法理论研究的滞后,理论的缺陷又阻碍着社会保障法教育的发展与人才的培养。

  一、社会保障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学科定位

  所谓学科定位是指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什么位置(地位),或者说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在学理上这是一个涉及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即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反映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从某种角度上说它对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没有实际意义,是一个分析概念。然而,对法学教育来说却意义重大,因为任何一门法律的学科定位,都关系到它在法学教育中,培养目标的确定、课程的设置和教育手段的选择。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属性即学科定位,有的学者认为“是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一类特殊法律”。①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属于社会法,认为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调整方法既不同于民商法,也有别于经济法,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体现社会干预精神。②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法,而不是意思自治法,因而大部分《经济法》教科书把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体系。③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因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一直把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看作是劳动法的构成部分之一,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即包括“社会保险与福利”一章。我们知道,“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法律范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社会保障的内容。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则把社会保障法作为民商法专业硕士、博士培养方向之一纳入民商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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