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劳工、公教人员与军人等三大社会群体的退休金保障与其他老人社会福利之中。目前台湾地区尚无统一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群体的老年保障待遇有较大差别,也有相当部分老人还没有获得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社会保障。
一、基本老年社会保障
基本老年社会保障主要是指享受劳工、公教人员与军人等相关法规所规定的退休待遇保障,即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并有养老保险的保障。
1、劳工老年社会保障
劳工阶层是台湾地区最大的一个社会阶层与群体。劳工阶层的老年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劳工保险条例"与"劳动基准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有关退休金支付方面。但是由于"劳动基准法"对享受劳动保护与保障待遇的行业与条件有严格规定,长期将不少行业的劳工排除在外,加上许多企事业单位未严格遵守劳工保险条例,因此不是所有的劳工能够获得老年社会保障,只有一大部分劳工有老年社会保障。
在目前台湾地区劳工社会保险制度中,老年保险是七大劳工保险(生育、伤害、残废、疾病、失业、老年及死亡,其中失业是1968年法规修正后纳入,直到1999年才实行)之一。
享受老年社会保险的劳工必须符合"劳动基准法"与"劳工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退休年龄与投保年限等条件。"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劳工退休条件为,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劳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退休金。企业若无法负担,得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可分期给付。按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与两个基数(基数是指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但工作超过15年者,每满1年给与1个基数,最高以45个基数为限(即不足四年的平均工资)。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1年计。若是按规定强制退休者(年满60岁与因身体因素不能胜任工作者),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给付时,同时办理退保手续。劳工退休金应自劳工退休之日起30日内给付。
现行劳工老年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不少问题,但改革却十分艰难。
(1)现行"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不利企业经营,也无法保障劳工权益。退休金全由企事业单位承担,负担偏重。依该法第11条规定,企业因倒闭停业时,须一次支付所有劳工的退休金与资遣费,这对正处于困难的企业是一个难以承受的负担。这也是台湾地区劳资纠纷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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