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劳工组织与社会保障立法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果后,参占国在巴黎召开了和平会议,在和会的第一次预备会议上,与会者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劳工立法委员会,从国际方面来考察工人状况,研究有关的国际立法,以便对劳动问题采取一致许动,并建议组织一个永久性机构,对劳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该决定,由英、美国、法、日、意等国派出了15个组成委员会,起草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和会讲座通过,成为《国际劳工宪章》。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ILO)宣告成立。1919年10月29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国际劳工大会,以后每年开会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限性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某一问题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建立书则是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的或补充的规定。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要在大会闭幕后通告各会员国,各会员国接到通告后须于大会闭幕后1年内提交本国制定的相关法律和采取的其他办法。各会员国政府对公约的批准与否有最后决定的权利。公约和建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公约经会员国正式批准后,对会员国产生法律效力,会员国应当遵守和实施公约的内容。建议书则无须会员国批准,会员国也没有必须执行的义务,仅为会员国立法或采取相关措施时作参考。公约规定的标准较低,多数国家可批准实施,是国际公约的最低标准,建议书标准较高,通常是一种理想的劳动标准,主要是为了影响各国的劳动立法和社会政策。至1998年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为止,已累计通过了181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89个建立书。
社会保障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制度,这各发燕尾服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努力分不开,长期以来,国际劳工组织高度重视并制定了许多立法以促进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不久,就于1927年发起并组建了“国家互助救济金会与疾病保险基金会国际会议”。1947年该组织正式更名为“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该协会建立的宗旨就在于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合作。至今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了许多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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