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两个阶段
由于经济背景不同, 我国台湾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经济成长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20 世纪50 年代到90年代初)
在这一时期, 台湾省总共约有59%的人口, 依据其身份分别参加不同的社会保险。较重要的有:1950 年首创的劳工保险(目前参加者占人口34.8%)、1958 年开办的公教人员保险( 占2.7%)、1985年实施的农民保险(占7.7%)。同时, 随着社会救助法的颁布施行和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的实施,台湾省的社会福利救助日趋建立并制度化。这一时期具有三个重要特征:
(1)私人部门是保障服务的重要输送者。无论行政组织或预算安排都是政府集权又集钱, 地方提供的补充保障也依赖政府经费的推动。私人部门绝大部分经费来源于政府和地方的奖励或补助,但在保障服务的输送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在60 年代早期,台湾省的中华儿童福利基金会就首先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制度,推动了儿童福利与家庭扶助工作。
(2)社会福利救济制度化。经济成长产生的结构性变迁, 都市化的兴起和发展, 家庭结构从传统大家庭变成核心家庭, 进而带来老人、儿童、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碍者、失业人口等更多的照顾需求。在此背景下, 台湾省于1980 年通过了老人福利法、社会救助法和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等, 成为台湾省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指标。
(3)福利多元主义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一是保障私有化趋势: 公共部门不再是唯一的提供者, 私人养老机构纷纷成立。二是社区提供保障服务趋势: 强调“社区养老”、“社区服务”等保障社区化的提供概念。三是保障服务均等化趋势: 多数地方政府都在实践中心区、非中心区保障均等化。
2、后工业社会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20 世纪90 年代初期以来)
随着半数以上的劳动人口在20 世纪90 年代初期进入服务业, 台湾省逐渐构建起覆盖全民且较为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1995年, 台湾省实施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2002 年, 颁布了《就业保险法》, 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失业保障制度, 同年6 月, 通过了“年金法草案”, 力图在近期内建立全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救助法也几经修订, 逐渐增加了教育服务和就业服务等积极措施。台湾省的社会福利则更是名目繁多, 津贴满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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