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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www.110.com 2010-08-11 16:24

  纵观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的历程,我们会发现一个十分有趣的事情,劳动保障的改革,无非是两件事,就是把国家的职业转变成企业的职工,而企业办社保转变成国家办社保。这种改革是把劳动保障工作还原成本色,该国家办的事情就不让企业承担,该企业尽的义务和责任就不让国家去大包大揽。这样一来,彻底解放了对国家、企业、职工的束缚。国家可以从企业的“管事婆婆”角色中解脱出来,做那些自己能够做好又必须做好的事;企业可以放下包袱,轻装上阵,集中精力规划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职工可以改变“一职定终身”的老传统,可以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工种、不同的企业中自由的流动,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受好,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实现人的全面发 展。当然,劳动保障改革是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人力资源开发等等都围绕劳动关系这一主线展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的参与、终止、接续及其享受都围绕社会保险关系这一主线进行。由于种种原因,无论劳动保障工作实践中,还是劳动保障理论研究上,人们较多关注劳动关系,而忽视社会保险关系。随着劳动保障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保障工作将越来越重要,劳动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劳动保障改革这驾马车的两个轮子,只有关驾齐驱,才能跑得快,跑得稳。本文从分析重视劳动关系而忽略社会保险关系缘由入手,讲述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区别,并对其提一些粗浅的想法和建议。

  一、重视劳动关系而忽略社会保险关系的缘由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劳动法》虽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在第9章中作出了规定,但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却没有涉及。显然,法律对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忽略或故意逃避社会保险的现象比比皆是。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1.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存在同生和交融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的。在合同期内,职工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在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的安排下劳动,用人单位在职工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的确立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当然,劳动关系的确立也保护用人单位生产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是国家在职工年老、生病、生育、工伤等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的情况下提供的一种帮助,因此,社会保险关系也是基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而产生的,两者都源于民事领域。另外,在工业发展的初期,雇员风险的补偿由雇主承担,这时候的保险是企业保险,保险关系仍然存在于劳动关系中。随着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介入雇员的保险关系,雇主从直接向雇员支付保险转变为向社保机构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关系才从劳动关系中异化出来,但是,无论如何发展,保险关系还是离不开劳动关系,因为,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生和交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改革开放以前,,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基金统筹制度已被取消,社会保险名不副实,实为企业保险,企业自身办保险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一些企业不堪重负。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社会保险的基金统筹制度又重新建立,基金的互剂功能又重新发挥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从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一跃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改革至今,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水平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未形成。象重视劳动关系一样重视社会保险关系的氛围还没有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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