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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法
www.110.com 2010-08-11 17:03

  社会保障基金是负责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及管理有关资源之机构,如其组织及运作不获改善,则无法与修正社会保障制度及修改对劳工之社会保障之加强两方面相配合。

  核准社会保障基金之新组织法,旨在改善该基金之运作,以便能有效地实践对其赋予之目标。

  在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内引入若干修改,目的在于使社会保障基金之管理与为自治实体所定之法律框架相配合,并使雇主及劳工团体有代表参与其管理。

  为使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运作上之需要主动作出调节,故仅订定一简单及可变动之组织结构。

  基于此;

  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性质)

  社会保障基金,葡文缩写为FSS,为一具有法律人格、行政暨财政自治权及本身财产之公务法人,并受本法规及其它适用法例规范。

  第二条

  (住所)

  社会保障基金之住所设在澳门地区。

  第三条

  (监督)

  一、社会保障基金受总督监督。

  二、监督实体之权限为:

  a) 核准财政管理之手段,尤其是本身预算, 以及其修正及修改;

  b) 核准财政管理之计划及指导;

  c) 制定指引及发出指示;

  d) 许可与其它实体订立协议及合作议定书,以及许可订立法律规定之其它行为;

  e) 按自治实体之财政制度,许可作出开支;

  f) 经预先取得财政司意见后,许可借入款项;

  g) 许可为社会保障基金取得不动产,及将不动产转让、让与,以及对该等不动产设定附负担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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