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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www.110.com 2010-08-11 16:56

  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运作模式已日臻完善,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对传统保障制度的创新,同时也应是对国外已有模式的借鉴与创新。本文尝试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粗浅分析,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和借鉴。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及简单评价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将上述三部社会保险法合并为《帝国保障法》并颁布了《职工保险法》;1927年颁布了《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手工艺者养老金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二战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将农民养老纳入社会保障范围;1969年颁布了《劳动促进法》;1983年颁布了《文艺工作者社会保险法》;1988年颁布了《健康改革法》;1989年颁布了《1992年养老金改革法》;1995年开始增加社会护理保险。目前德国已形成了规模庞大、内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将国家担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德国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促进法、社会补偿法(社会照顾法)和社会救济法,其中社会保险法居主导地位。其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特点是:

  国家立法和社会自治管理相结合。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国家强制性立法的基础上,由国家立法确定总体的运作模式,具体的管理采取了社会自治的原则,即由投保人和雇主通过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自治管理。各种管理机构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目前德国共有各类保险机构8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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