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是因工死亡职工尚某某的母亲,应享受遗嘱待遇,得到抚恤金。但被告认为原告虽然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用已死亡的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拒绝支付原告张某某的抚恤金。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恤金271元。
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尚某某系母子关系。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支付了尚某某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原也是某旗金矿职工,现已退休,每月有退休金。原告张某某现年58周岁,有子女五名(三个儿子,二个女儿,包括已死亡的尚某某)。尚某某生前与父母分家另过。尚某某因工死亡后,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为其女儿发放了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张某某认为儿子尚某某因工死亡,自己是尚某某的母亲,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亲属,并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要求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抚恤金。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由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拒绝给付。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认为张某某不能享受遗属待遇的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生前与原告分家另过,有自己的家人靠其供养。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原告张某某依靠其丈夫尚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清楚。原告张某某虽然年龄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但不同时符合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故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张某某不享受遗属待遇,不给付抚恤金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了维持。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3、原告张某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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