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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企业就能随便开除吗?
www.110.com 2010-08-13 16:04

  员工旷工,自然是违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一定的处罚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处罚过头了,那么违法的就是用人单位了。本期案例提醒职场中人,国家法律对旷工的处罚有相应规定,不是企业自己制定标准就能说了算的!

  案例回放

  1999年2月,陆某进入某厂成为该厂职工,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3月,陆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单位请假7天。但因为事情棘手,陆某没能在假期内解决。他擅自决定延长假期,办完事后才回厂上班。此时,距他离开已经有18天。

  厂办公室认为,陆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厂规定———“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并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罚款”,办公室认为应予陆某除名并处罚款;报厂长同意后,正式作出决定。

  陆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他认为自己延长假期事出有因,不该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

  1、撤销该厂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3、陆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厂方应补发陆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还建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厂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随即对该厂进行检查,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纠正关于“职工旷工满10日即予除名”的规定。

  案件分析

  为什么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反而是违法行为?而旷工的员工反而申诉成功?问题就出在工厂自己制定的有关对旷工职工的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但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如果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还涉及到职工奖惩问题。《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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