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国家直接管制的制度,用以解决居民遭遇生存风险时的困难。在这种制度下,个人有权要求获得社会保险金,其前提是这种权利的拥有者必须是该制度的成员,而获得这种成员资格的人至少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向该制度缴款的义务,其中,社会保障缴款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国际社会来看,迄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已多达170多个,其中,超过70%的国家采用社会保险(障)税、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费)、工薪税等筹措社会保险资金①。尽管名称不同。但具有共同的特征,即都具有强制性、规范性与基金性等基本特点。一般认为,正是其强制性与规范性,社会保险收入不同于公民为直接交换某种政府服务而付出代价的一般财政收入中的规费;而其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即其基金性也是一般税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多少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税收。但实际上,更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将社会保障缴款视为税收应该说更接近事物的本质。
一、社会保障作为现代政府的当然职责,其资金来源应为一般税收
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市场经济遵循优胜劣汰的基本法则,因此,实行市场经济就离不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稳定的起码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理论和实践都不难证明,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一)企业不可能成为社会保障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提供社会保障都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往往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以企业为保障主体。但问题是,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企业不应该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如企业破产等,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从而也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保障职能。
(二)商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存在,不仅因为劳动者所在企业无力承担社会保险职责,而且还根源于另一类专司保险的企业——私人保险企业存在某些“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私人保险市场,基于契约,投保与受益一般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为基本原则,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险受益以缴纳的保险费和投保期为唯一依据,保险契约到期之日即为保证责任自行终止之时。但养老、失业、疾病等风险由于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难以通过稳定明确的契约加以解决。例如,退休的年龄可以明确,因而支付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一定,但被保险人的寿命长短却难以确定,也就是说享受保险金的年限难以确定。显然,这种风险与利益的非对称性,使得养老保险难以完全由私人部门承担。而按照大数法则,由国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组合成较大的社会保险集合体,从而既可以分散风险,调剂保险费的余缺,又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或较长时期内达到风险与利益的对称,因而通常也只有国家才能承担起私人市场无法承担的老年救济、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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