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在此现实基础上,对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何去何从,理论界一向有不同的争议。本文在整合各种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尝试着从义务主体这一法学视角入手,寻求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原则的独立性,探索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法律路径。
一、二元结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
(一)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新中国建设,改革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转轨,90年代以后,一系列法规、政策标志着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趋于完善。从体系框架来看,城镇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缴费型的社会保险和非缴费型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社会救助为基础。从法律渊源来看,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效力层次上的结构安排上存在着明显的失衡,即作为社会保险主干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多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规制,缺乏法律强制性,具有政策的临时性、权宜性等特点。至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立法体系初步完成,如以行政法规形式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福利领域针对弱势群体的一系列保障法。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以个人为基础,单位缴费、社会补充与服务、政府规范与组织的多元行为主体格局。通过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的多层次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走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一体化。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镇与农村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政策取向存在着明显的非均衡性,社会保障的法律、政策资源向农村的分配极为有限。我国现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非缴费型的社会救助为主,国务院制定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制定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代表着这一领域最高的法律形式。对于位居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只有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方案》仅具有指导性,缺乏强制力,而且,“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由于集体补助取决于经济发达程度和村集体的组织建设,所以,除少数沿海发达地区真正实施了该《方案》,对于我国大部分农村,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已经退化为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商业保险,农民缺乏参保的积极性,覆盖率极低。对于医疗保险, 2003年,中央提出要在农村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新型合作医疗只是处于试点阶段,远远没有达到法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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