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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入宪”与社会保障法制化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伴随社会和法制的进步,社会保障权成为公民宪法的权利,相继进入各国的宪法条款中。2003年12月1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入宪”成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坚实基础,也促进了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步和发展。

  一、“社会保障入宪”确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核心为人权保障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基本理念是人权保障产生于19世纪末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决诸如贫困、失业、人口老龄化、工伤事故等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是通过普遍性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措施;为那些陷入生存危机之中的、受到社会风险侵害的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为全体公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以利于公民个人的发展。百年之后,社会保障已经不仅仅是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而且是实现人权保障的有效途径。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之一,构成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核心。然而,有的人认为,社会保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而没有将社会保障提升为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措施,这样的观点必将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化产生不利的影响。

  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社会保障入宪”也表明了社会保障权成为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然地,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就成为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法制化。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表明社会保障权是人人享受的平等权利,将社会保障确定为保障人权的一项有效手段,是公民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观念,它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法制化是现代国家为解除或者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对公民造成的威胁,维护人的尊严,通过立法为公民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护。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不仅是为受贫困威胁的部分公民提供保护,而且是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生活的安全感,维护人的尊严。社会保障是保障生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充分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社会保障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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