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晚期是西欧社会发展的重要变革时代。为适应时代的需要,西欧国家大多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这一时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深刻认识资本主义发展的复杂历程,并对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 近代晚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近代晚期西欧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制度,这是近代晚期出现的新型社会保障措施,也是这一时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另一部分包括社会福利、济贫、劳动保障、住房、免费义务教育等措施。
德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对工资劳动者实行强制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承担30%,雇工承担70%。1884年又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推行费用全部由雇主承担的工伤保险制度。1889年的《养老保险法》规定,对75岁以上的工人及公务员提供养老金,费用由国家、雇主及雇工三方分担[1]。英国于1911年颁布《国民保险法》,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健康保险法,一部分是失业保险法。健康保险法规定:16—70岁的体力工人及年薪少于160英镑的职员必须参加该项保险,费用由国家、雇主、雇员三方分担,雇工患病可领取每周5—10先令不等的津贴(女工产期每周可得30先令)。失业保险适用于季节性和周期性失业的工人,费用也由国家、雇主和工人三方分担。失业保险津贴为每周7先令,一年之中,工人最多只能领取15周失业津贴[2]。法国于1898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给产业工人提供由雇主承担费用的工伤保险,后来又扩大到商业雇员及林业工人。1910年,法国又推行《养老保险法》,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工三方承担,要求年收入少于3000法郎者必须参加[3]。1901年和1913年荷兰分别颁布工伤保险法和疾病保险法,要求雇员必须参加,津贴标准依物价水平而定[4]。意大利也于1898年实施强制性工伤保险及老年和残废保险。
北欧各国在近代晚期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险法。1891年瑞典实行国家补贴、私人主办的自愿疾病保险;1901年推行雇主承担费用的自愿工伤保险;1913年正式通过养老和残疾保险法,对18—66岁的工资劳动者提供保险[5]。丹麦于1892年实行疾病保险法,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法,1907年颁布失业保险法。挪威也在1890年实施疾病保险法,1892年颁布养老保险法,189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这样,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欧基本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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