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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从广义来说,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从狭义而言,社会保障制度又以弱势群体为主。国家通过实施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使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社会成员得以平等地分享文明社会成果,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从而缩小社会成员的贫富差别,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其宗旨在于促进妇女权益的实现,而在诸多客观条件中,社会保障措施尤显重要。近年来有关中国妇女权益的研究成果显示,妇女在劳动就业、失业、生育、家庭生活等方面仍存在许多困难,其权益实现存在各种障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因此,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完善针对妇女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机会。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社会保障措施的立法必要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原则。对公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庄严地载入《宪法》之中。《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44条和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和最高准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占人口半数的女性权益规定具体保护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宪法》原则,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将社会保障原则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2、严格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义务。早在1966年联合国就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提出了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该公约自1976年1月3日生效以来,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我国也包括在内。该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国政府于1980年9月29日批准参加该公约,该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该公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①既然我国已签署了上述国际公约并得到立法机关批准,就必须履行承诺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行动在内的各种实际措施,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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