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经揭示了经济学中的价值含义,同时指出了作为一般意义的价值概念。他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马克思的以上论述,对我们研究法的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价值是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指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另一方面是指主体为了满足一定需要而追求的理想目标。需要指出的是:首先,价值的主体是人,有时也表现为作为人之延伸的与之结合的社会,但最基本而最终意义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第二,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有时也表现为人。其中作为客体的物是指广义上的物,即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它既包括物质形态的物,也包括意识形态的物,如法律制度,政党政策、道德规范等。人在总体上是价值主体而不是价值客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一部分人或某个人对另一部分人或对另一个人就有价值问题。第三,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如果没有人的需要,就不存在价值问题。第四,价值的内容表现为“对于主体的积极意义,”它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在处理客体与主体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理想目标,其中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的价值,是最直观的价值表现。而作为客体的理想目标,是指价值在主体处理主客体与主体关系时对主体始终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和目标意义。价值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同时,作为一种理想目标,包含人类的需求与愿望。它属于人的理想的范畴,是人的理想与行为的目标。因此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善的双重需要。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价值的概念,即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也就是说,只有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价值关系,法律才是有价值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保障对人类的价值是巨大的,这既是由社会保障的性能决定的,又是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需要所决定的。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社会安全、实质正义。
一 社会安全价值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定的社会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的不朽格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就是对法律价值的安全认识。安全是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社会保障法也不例外,它把实现社会成员生活安全和整个社会安全作为其重要的基础性价值。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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