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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反思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利弊得失,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多数学者主要肯定成绩,另外一些学者则主要指出问题。但总的来说,很少有人进行深入而客观的全面评价。笔者认为,首先,改革具有必要性、并且具有历史必然性;其次,应该肯定改革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主要是顺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也应该看到,改革存在许多失误,并且遗留了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也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建国之后才有了实质性进展,其标志是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我国改革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继承了原苏联在供给制基础上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许多弊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片面强调全民的福利性。结果,不仅效率低,而且助长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对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其中改革项目最多、幅度最大、影响最剧烈的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尤其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方面力度较大。

  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源于苏联,而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92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经历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发展阶段以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完成了改革目标的选择过程。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配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如果说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尚能发挥作用的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显然已经无法有效运行。但是,确定目标和实现目标毕竟不同。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要完成体制的过渡,需要较长的时间。

  1.我国改革前的社会保障模式即苏联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1]

  关于我国改革前社会保障模式即苏联模式的来源,许多学者认为源于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和列宁“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的论断。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完全反映列宁对未来社会中工人社会保险的构想。换句话说,苏联创造、中国引进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首先,马克思未曾提出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许多学者认为,苏联模式社会保险制度的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马克思于1875年写的《哥达纲领批判》,该文已经提出了在未来社会中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构想。实际上,《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只是批驳了哥达纲领起草者们宣扬拉萨尔的庸俗分配理论观点,并没有提出未来制度的具体构想。马克思根据在《资本论》中提出的社会再生产原理,指出在现实和未来社会中产品的分配都不可能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马克思还具体列述了社会产品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的6项扣除,其中包括在生产领域所作的3项扣除。马克思所列举的对社会总产品的前3项扣除中的第3项,并不是我们现在所认为的社会保险基金。这里所说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保险基金,是用作补偿企业主因不幸事故或自然灾害而遭致的生产性损失的,因而不具有为劳动者提供收入损失补偿的社会保险的性质。这种分担生产性损失风险的商业保险业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早已在欧洲兴起,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保险基金”显然属于这一类型的保险。马克思对社会总产品6项扣除的分类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他在列举了前一类3 项生产领域的扣除后指出:“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2]说明马克思把前3项扣除看作是在生产领域中的必要支出,把后3项扣除看作是在消费领域中的支出,而作为劳动者提供收入损失补偿的社会保险基金只包括在“作为消费资料的”“剩下的总产品中”。关于后3项扣除的用途,第1项是“和生产没有关系”的社会管理费用;第2 项是公共教育和卫生保健设施费用;第3项是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的社会保险费用。可见,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总产品6项扣除中的最后1项。但是,马克思在这里没有使用“社会保险”的概念,并不是出于疏忽或遗漏,而是当时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社会保险思想和理论,甚至连“社会保险”这一概念还没有产生。因此马克思也只是把这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看作是相当于当时社会中“属于官办济贫事业”的那部分支出。由此可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并没有冲破当时社会实践的局限而提出关于在未来社会中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苏联模式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理论渊源不是直接来自于马克思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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