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2008〕1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测算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
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桂林市临桂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收临桂新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制度。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待遇水平,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培训就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新区所在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用地单位有条件的,可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本单位就业,也可以采取委托安置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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