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民政部经过努力决定在农村初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初,全国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406万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波及全国的2037个县、市、区,但所纳入对象的人数在各个地方极不平衡,有的县才几十个人,所以虽有制度之名,实际上在相当多的地方并无制度之实。
针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陷,民政部决定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2003年4月,民政部要求中西部没有条件的地方不再实行有名无实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继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北京、上海、天津和浙江、广东、江苏、辽宁决定继续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尽快做到应保尽保,辽宁还决定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再增加6 7万人,使全省达到20万人;山东则决定在本省东部地区农村继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福建省在2003年作出重大决策,决定在全省普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福建省于2003年3 4月对全省农村特困家庭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全省低于当地农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为20.5万户,54.06万人;低于家庭人均年收入1000元的特困家庭24.8万户,68.3万人。针对这一情况,福建省把妥善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大举措,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家庭人均年收入1000元作为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统一标准,所需3亿元资金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左右,对困难地方进行补助。
中国中西部地区经济不够发达,财政上存在多重困难,还难以达到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但如何保证西部贫困人口得到及时的救助,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03年初,民政部认为,总结近十年的经验,如果继续在西部地区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许多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会长期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也会以经济实力不够为由拒绝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因此必须调整政策,确定新的救助办法,尽快地将所有需要政府救助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这就需要进行制度的创新和政策的调整,以彻底纠正对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具有较大随意性的传统办法,杜绝行政长官想在什么时候救助就在什么时候救助并且往往是在春节前后进行表演式救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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