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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村社会救助法的议案
www.110.com 2010-08-12 14:22

  一、案由

  社会救助是对无劳动能力或失去生活来源者,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者给予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医疗权,是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以救灾、社会救济、扶贫、农村五保供养、助残等为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过去的五十年里,它对于救助农村的鳏寡孤独、赈贫济穷、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生产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生产力日益 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越来越凸现出它的不足和弊端。具体来说,有如下几方面:1、救助面的局限性。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体是群众和集体,而国家 则是救助主体的辅助体而已。不管是救灾、社会救济,还是农村五保、扶贫、助残,救助面对的不是全体村民,而只是一部分“三无对象”、赤贫和有困难的残疾人。面对农村的贫困问题,传统的农村五保救济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一是救济范围太窄。根据民政部2003年全国特困户的大规模调查,我国农村特困户人口已经高达2000余万人,而五保供养对象仅有255万人。

  二是救济经费不足。五保供养的资源来源在税费改革之前主要来自村社农民互助,而不是政府的公共财政。税费改革之后,尽管经费来源转向财政,不过,鉴于人数统计和人均标准的等信息收集和传递等问题,财政拨款的总额明显不足,再加上五保拨款采取加入中央财政对乡村总体转移支付额打捆下拨,常常在执行中被各种名目所侵占,发到五保户手上就所剩无几。

  三是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出现矛盾。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是两种不同的五保户供养方式,区别在于五保对象进农村敬老院还是在家生活。由于集中供养的标准高于分散供养,政府必然重点保障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五保人员也争取集中供养,以致使分散供养的人均保金被减少。

  2、救助水准的偏低性。近年来,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集中财力针对贫困地区开展的大规模扶贫项目,的确提高了贫困地区发展的潜力,使我国贫困人口数量有所降低。但与此同时,这种针对地区的大规模帮扶政策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方面,救助对象难以对准最需救助人群,农村社会救助水准相对要低。据报道全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最高的达到344元,最低的只有200多元。而农村社会救助与城市低保相比,其救助水准显得更低。以2002年为例,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总数为6000万人,得到救济的传统救济困难户为17714万人,五保户213.3万人,其他救济对象250.5万人,以上三类 人相加得到救济的人数为2235.2万人,人均749元/年,每月平均只有62元,如果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总数计算人均23元/月。另一方面,国家扶贫政策未摆脱“救富”倾向 ,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出不对称。一是扶贫资金投入量很大,但是扶贫效率不高。据统计,全国每年用于扶贫投资的总额高达200—300亿元,其中扶贫贷款占45%,中央及地方财政扶贫占41%,其他各种捐款及外资等占14%.1986年开始强调以开放性扶贫取代生活救济性扶贫后,很多扶贫计划着眼于建设项目,贫困户未能直接受惠,贫困人口的教育素质、生存能力和生活环境等也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二是扶贫项目由于惯性使然以及权力控制等因素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摆脱“救富”倾向,扶贫方面的大量投入未能有效地缓解农村贫困户的生活。一些建设投资项目由于设计上的原因或者在基层出现了政策走形,相应的资源仍掌握在小部分基层的相对强势团体中,难以真正用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困农民,部分情况下并没有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这使人们对扶贫工程在某些程度上存有疑问, 影响了政府形象,破坏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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