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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奎文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胜诉
www.110.com 2010-08-12 14:34

  潍坊一无名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身亡,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替受害人向法院起诉。11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肇事人孙某赔偿民政局近18万元。而法律界对民政局是否有权代诉的热议仍没有停止。

  无名流浪女被撞身亡

  2006年7月,家住青岛市南区的孙某驾车沿奎文区潍州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民生东街路口南200米处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35岁左右)撞倒碾轧致死。孙某立即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鉴定,孙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坐在机动车道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查找无名氏的身份及亲属,但都没有结果。2007年3月,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孙某向奎文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奎文区民政局以无名氏的名义,作为原告方向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据悉,这是潍坊市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流浪死者索赔的案件。

  民政局是否有权代诉引争论

  奎文区民政局代理律师、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的谭宁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无名氏死亡后的赔偿权利的主张主体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

  对此,孙某的代理律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春恒却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没有权利参与到诉讼中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原告方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奎文区民政局与无名死者并没有这种关系。

  此案早已在潍坊的律师界引起了热烈讨论。

  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认为,根据行政法“公权法定”原则,作为国家机构的民政部门没有被法律赋予这方面的权利,就不应该将自己的权利范围扩大。他特别指出,民政部门应该更注意防止流浪乞讨人员遇到类似的伤亡问题,而不是在他们出事后才出面维权。如果平时能够多照顾一下流浪乞讨人员,可能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出现;另外,对于此案,应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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